(一次性征收是什么意思)税收的概念的含义是什么
税收法治是一个从属概念,正义和平等是税收法治的基本要求,权力制约是税收法治的核心,税收法治是实质价值和形式价值的有机统一。什么是一次性税?以下是边肖汇编的关于什么是一次性税收的研究。欢迎阅读。
什么是一次性税收?政府专门机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
一次性税和基本税的概念是国家(政府)公共财政最重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税收的本质是国家凭借公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而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它体现了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和纳税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关系。马克思指出:1。“税收是政府机构的经济基础,不是别的。”2.“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公民需要支付费用&;mdash& ampmdash捐税。”19世纪美国法官霍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这些都表明税收在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中的重要作用。
在一次性税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中,在国家产生的同时,就出现了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财政。在中国古代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最早的财政征收方式是“纳贡”,即臣民向国王呈献物品。当时诸侯虽然要履行这一义务,但朝贡的数量和时间还不确定,所以“朝贡”只是税收的雏形。那么“福”就不同于“功”了。西周时,收集军事物资称为“赋”;原生材料的征收称为“税”。
春秋后期,统一按田征税。"“赋”原指军税,即君主向封臣征收的兵役和军需。但实际上,国家征收的收入并不仅限于军税,还包括用于其他国家支出的产品。此外,国家从海关、市场、山川、水面收取的收入也称为“赋”。所以“税”不仅仅指国家征收的军需物资,还有“税”的意思。清末,租税成为各种税种的统称。农民以实物形式向地主支付日租金,以货币形式支付国家税收。
对土产的直接税,史书中有记载,始于公元前594年(鲁十五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按平均产量对土地征税。后来“税”和“税”经常一起使用,统称为税。自战国以来,中国封建社会的税收制度主要有四种:战国秦汉时期的税收制度(征收田赋、人头税),魏晋至隋唐时期的税收制度(征收田赋、人头税、劳役税),中唐至明朝中期的两部税法(征收资产税、田赋),明朝中期至鸦片战争的鞭法以及地方与地方的融合(征收田赋)。
与其他分配方式相比,一次性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习惯上称为税收的“三性”。
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依靠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法令来征税。有纳税义务的社会团体和成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强制性税法。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法律地位的体现。强制性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分配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即税收的征收完全取决于国家所拥有的政权;另一方面,税收征收过程具有强制性,即如果出现税收违法行为,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免费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的部分收入通过税收转移给国家,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成本。税收的无偿性与凭借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有关。免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在获得税收收入后,不需要直接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政府收取的税收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无偿性是税收的本质,它反映的是一种单方面的社会产品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转移关系,而不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税收的无偿性是税收区别于其他形式财政收入的重要特征。
平稳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定价方式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规预先规定的,有一个相对稳定的试用期,是固定的持续收入。征纳双方都必须遵守事先规定的标准,征纳双方都不得违反或改变这一固定的比例或数额及其他制度规定,除非国家法律法规有修改或调整。
一次性税收汇总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其中,强制性是实现无偿征税的有力保障,无偿性是税收本质的体现,固定性是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必然要求。
暗示
市场税
古代的集市叫“市”。市场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有着悠久的历史。商朝末期出现了商人贸易,但当时手工业和商业都是官营的,所以没有市场税。到西周末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以家庭副业为主业的私人手工业和商业,市场贸易日益增多,于是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市场(交易税)。
周代的市场在宫殿的北墙之下,东西分为三个区域,即早市、午市和夜市。市场税采用“五布”税制;第一,分配(次),也就是房子税;第二种是一般的布,也就是牙税;第三是布匹,也就是地税;四是质押,指对违反合同文件者征收的税;第五,细布,即细。市税由市政府、雇人、全府等官员管理,定期上缴国库。
地租
春秋时期鲁实行的"始税亩"。据《春秋》记载,鲁十五年(公元前594年),鲁国开征第一次田赋,这是最早的记载。这种税主要是实物征收。“始税亩”的实行反映了土地制度的变化,是历史的进步。
车船使用税
最早对私人拥有的车船征税是在汉初。汉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汉朝颁布了征收车船税的规定,当时称之为“数商”,以“数”为征税的基本单位,为120元。此时的征集对象还仅限于商船和运载货物的商用车。元寿四年(公元前119年),非商业车船开始纳入征税范围。根据法律规定,非商用车每辆计税一次,商用车计税两次;一旦计算出船船税,“三长老”(主管教育的乡官)和“骑士”(各郡训练的骑兵)则免交车船税。同时规定,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将受到处罚,举报人将获得奖励。元丰元年(公元前110年),停止征收车船税。
税收职能税分为国税和地税。地方税分为: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意外收入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等。
税收主要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国家工资发放、道路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研究、医疗防疫、文化教育、救灾、环境保护等领域。
税收的职能和作用是税收职能本质的具体体现。一般来说,税收具有以下重要的基本职能:
组织财政收入
税收是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参与社会分配,集中一部分剩余产品(无论是货币形式还是实物形式)的一种分配形式。组织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最基本的职能。
调节社会经济
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参与社会分配,必然会改变社会群体及其成员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份额,减少他们的可支配收入,但这种减少并不平等,这种得失会影响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能力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结构。政府正是利用这种影响力有目的地引导社会经济活动,从而合理调整社会经济结构。
监督经济活动
国家在征收收入的过程中,必须以日常深入细致的税收管理为基础,具体掌握税源,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与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从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方向,维护社会生活的秩序。
税收职能是税收职能在一定经济条件下的具体表现。税收的功能是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调整经济总量,保持经济稳定;体现产业政策,促进结构调整;合理调整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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